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在不改变“中国永远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三种特殊的情况下中国可以使用核武器反击敌人的进攻,而不必受到“不首先使用和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原则”的限制。 这三种特殊情况分别是。第一,在中国核武器或核设施遭受敌人各种常规武器袭击的情况下。第二,在中国航空母舰、战略导弹核潜艇遭受敌人核武器或常规武器袭击的情况下。第三,在中国本土重要设施、水利工程或居民聚居地遭受敌人袭击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