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察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7、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8、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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