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承包的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农村承包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一、土地确权是按户口本 不是。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 例: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二、承包期内发包人能收回承包地吗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以引导和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人,也可以鼓励其转让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人投资承包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六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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