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分为 |
释义 | 警示标识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凡列入《高毒物品目录》的生产使用岗位,在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危害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存在生物性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应设置相应的设备警示标识。可能产生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产品包装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贮存可能产生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含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贮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识;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在危害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护用具的专业人员才可进入红色区域。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是危害区,其外连接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域内。 分级前应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应通过系统调查识别作业场所生产性毒物的产生过程、分布范围和采取的控制防护措施,收集工人既往的健康监护资料和事故资料(如有),全面进行职业接触评估后确定。 应定期对分级结果、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及其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如发现有关参数变动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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