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门诊补偿: (1)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 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