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区别 |
释义 | 一、授权人授权人是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1、授权人的特点:授权是领导者智慧和能力的扩展和延伸,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原则,授权过程是科学化和艺术化的过程。2、授权人的成因:(1)由于领导活动多具有“领导行为与领导目标的间接性”特点。(2)由于当代领导活动具有多样性和专业化的特点。(3)由于现代领导不是以领导者为原点的垄断型活动,而是下属与领导者融为一体的参与型活动。3、授权人的作用:(1)明确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使分工更细致。(2)使领导者能够腾出时间处理领导活动中最重要的问题。(3)为被领导者提供培养和锻炼工作能力的机会,有利于不断充实各级领导人员。(4)能够提高领导的决策的效率。(5)能够提高企业组织成员的士气。二、被授权人被授权人是指拥有行政职权。1、被授权人的特点:其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单行法授权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被授权组织”。2、被授权人的含义:权利人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另外的人去行使,受委托人就是被授权人。 《法官法释义全文》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法官的考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根据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内容、原则、方法、形式和程序对所属的人民法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制度。实践中,我国的法官考核是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法官考核是对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考察和评价,是衡量法官素质及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确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主要是考虑到,对法官的考核是对其审判工作实绩的考察和评价,是对其平时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的总结。而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对于本院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情况及其工作作风、业务能力、综合素质了解得最清楚,因此,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对其的考核能够从客观、公正、公平的角度进行科学的评价,而且这也是对法官管理的必然要求。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法院来组织实施,还具有以下作用:第一,有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法官的素质、能力与贡献,通过对法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第二,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促使法官尽职尽责,注重自己的工作实绩,并且能看到自己的不足,督促他们学习,改正缺点,从而提高自身的素质;第三,有利于发现和培训人才,做到人尽其职,人尽其用,以提高审判业务水平;第四,有利于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作用与积极性,防止其脱离群众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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