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谁 根据该派出机构是以谁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来判断行政复议主体是谁。 如果是以机关授权机构自身名义作出的,那么行政主体就是派出机构,复议向政府机关提出。 如果是以政府机关名义作出的,那么行政主体是政府机关,复议向政府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级主管部门(如果是直属管辖的,那么只有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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