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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释义
    法律分析:商业秘密的特性一般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市场竞争性、合法性等。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具体如下:
    1、依法设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对内开展保密培训,加强保密意识;
    3、商业秘密的其他保密措施。
    一、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怎么写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商业秘密在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一地一个单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商业秘密包含的内容很广,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商品的产地、加工工艺、原料产地、进销渠道、价格、专有技术等信息。
    (二)须明确本单位有哪些商业秘密,职工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哪些,签订有针对性的条款。保密条款应针对具体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职工都签订一样的保密条款,对不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就不应要求他们签订,对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应有体现。
    (三)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对企业赢得竞争的胜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企业不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吃亏上当的事例已经很多。应采取多种手段,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同时对不同的秘密制订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要求,严格限制涉密的人数。
    (四)对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的人员,首先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根据研制开发的实际,增加保密条款,使其劳动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对掌握秘密的人员,规定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使用在原单位学到或了解的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侵犯原单位的利益。
    二、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
    不签劳动合同更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三、商业秘密事项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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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