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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加强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以下内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
    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什么行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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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9: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