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
释义 | 这要看是什么执法,不同的执法事项程序上是有差别的。接下来我为你解答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希望帮助到你。 常见的是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处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2、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3、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后难于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 6、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1、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听证权利送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8、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从整个程序看,一般程序更为严密,不容易出漏洞,能避免产生复议或诉讼,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公正,而简易程序则更加注重执法效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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