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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几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释义
    

法律主观: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 机动车驾驶人 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3、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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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