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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鉴定医疗费用
释义
    一、医疗费如何鉴定
    司法鉴定,提起侵权诉讼
    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人损问题解释》第18条
    2、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19条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0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4、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5、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2条
    (三)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6、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8、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4条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9、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5条
    (三)计算公式:
    【60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60--7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系数
    二、医疗过失如何鉴定?
    现行的有关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第二条对医疗事故作了定义:“批量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意即:“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系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主要原因”。我国学者多应用克思哲学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即所谓因果关系是那种内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所谓“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确定“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的因果关系,有两点需要注意:当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不止一个时,要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次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不起决定作用。应区别原因与。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则不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是使唤原因能够存在的情况。只为结果的发生提供可能性,原因则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现实性。可见,只有那种“为结果提供现实性”而“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诊疗护理过失”,即成为“原因”或是“主要原因”的过失,才能成为“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过失”。因此,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的说明=明确指出:“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明乎此理,就不难理解,为何有的纠纷事件,即便最终通过、病理诊断等“客观手段”证明了医方在涉讼病员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的确出现“过失”,也不被判定为“医疗事故”。至于医疗纠纷事件中出现的“误诊”、“误治”、“漏诊”、“漏治”,更是必须先判定其是否构成“过失”,然后再分配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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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