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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侵犯我,我忽视你的现状
释义
    【新闻著作权侵害】你侵犯我,我忽视你的现状 著作权是指著作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和专利权、商标权构成了知识产权。 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对一个国家越发重要。保护知识产权旨在保护创造者的成果继而保护国家的创造性。构成新闻媒介的基本要件是文字、图片、音乐、影视等作品,因此大众传媒无时无刻不与著作权发生着关系。 应该说,大众传媒和著作权二者都是新时期的产物,二者之间目前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媒体侵犯他方著作权。 媒体发生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事件,这已不是新闻。 2004年,《北京青年报》为扩大该报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激发编采人员的积极性,决定:凡被全国10家重要报刊转载、摘编的稿件与图片,给予高额奖励,条件是转载稿件必须注明是转自《北京青年报》。可是,几个月后,只有少数记者获得奖励。原因是许多转载该报的文章都被转载媒体有意隐去了出处,有的干脆把转载的文章变成了“本报讯”、“本报北京讯”,让人哭笑不得。 针对这种新闻作品著作权被严重侵害的问题,《北京青年报》迫不得已发表“郑重声明”:对于转载本报内容但不标明出处的作法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尽管如此,转载、摘编该报文章的新闻侵权事件仍然肆无忌惮地频频发生。 综合分析我国新闻界目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抄袭剽窃;不按规定使用、转载。 2.大众传媒的著作权谁来保护 大众传媒是制造和生产新闻,传播信息的。其生产和传播的内容属于广义上的作品。成形的新闻产品无疑经过了辛勤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这是一种特殊的作品。 文学、艺术、音乐、影视、科学作品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那么新闻作品是否也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在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哪家媒体有独家新闻,谁就能获得眼球,谁就能获取市场。因此,一些媒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目的是换取自己的市场效益。新闻单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创作出自己的独家报道,却轻而易举地被外单位无偿取用,这种行为合不合法 一直以来,国际上持新闻不纳入著作权保护之说。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订时,对此也未作任何改动。世界上凡是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都没有将新闻归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为,许多人认为,新闻作品与其它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相比,具有特殊的社会价值和传播功能。新闻的本源和功能决定了新闻报道不宜为著作权所有人独占使用,特别是作为时事报道的新闻,应该视为公共财产,不能纳入某一特定主体的“专有权利”范围。 对于时事新闻的定义,《著作权法》规定: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这一规定,几乎将新闻作品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因为,按此定义,几乎大多数新闻作品都是时事新闻。如此,时事新闻似乎成为一个大筐,什么东西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往里头装。于是,一些人就理解为“新闻无版权”。以此为盾牌,许多新闻单位便无限制地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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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