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由财政部以财综〔2012〕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宣传公告、监督检查、附则6章2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予以废止。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纳入民政部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审批表(见附件1),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规财司; (三)规财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批表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程序填写报销单申请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法律依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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