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国有企业的破产处理 |
释义 | 1.对较大型的破产企业,实施抢救剥离。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产品有销路的车间、部门先行剥离,成为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资产评估,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来分担清偿老企业实际债务的责任,并由新、老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分离出的新企业需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支持政策,包括:商请银行解决启动资金;延长停产整顿期6个月;退休职工交社会统一管理;从财政扭亏措施费中拨款整改地区生活设施;对企业的亏损、潜亏作相应处理。对剥离后的破产企业所采取的减轻破产冲击的政策:破产前将学校、医院划归当地教育、卫生部门管理;对富余职工发放一性遣散费;对长期依附主厂的所属集体企业同时实施破产。 2.整体接收破产企业。在保证对普通债权人一定清偿比例的前提下,由企业法人整体接收依法破产的企业,经过改组、制度建设和技术改造,使之成为本企业中一个有效运转的组成部分。接收方实现以零收购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全部接收破产企业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全部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甩掉社会包袱。有的采取由政府拨款解决企业收购后的下岗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接收方承诺就业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原企业以优惠价向职工提供商品房的做法不变。 3 3.破产清算的财产处理。有:以物资折价分配给当事人;向社会公开分割拍卖;整体公开投标式拍卖等方式。一般仅对生产性厂房、设备以及家属宿舍进行整体拍卖,而对厂区占用的土地,因属以前国家无偿划拨的,不纳入破产财产清理范围。有的整体拍卖同时含带附加条件,如:接收一定数量的破产企业工人;利用破产企业厂房、设备重新开办企业;财产价款必须在中标3日内兑现等。 4.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有若干种形式:其一,在不包分配、不包安置的前提下,原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由社会保险部门从职工养老统筹保险基金中全额拨付;剩余的未就业职工全部转入街道领取待业证,并按规定领取待业保险金。有的地方同时采取每接收一人,政府从土地使用转让费中一次性补偿1.5万元的优惠政策,鼓励购买破产企业的单位接收部分职工。其二,从破产财产拍卖收入中优先提取一定资金,划转劳动部门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伤残人员及家属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其三,从破产清算资金中支付待业职工遣散费,子弟学校和离退休职工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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