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转移后待遇如何支付? |
释义 | 参保人员参保地发生变化,工伤待遇应该由哪里支付?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转移后待遇支付问题,明确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 此次还明确用人单位因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参保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中,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事故发生时所参保的统筹地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康复)工伤尚未结束,所在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原参保统筹地区结算报销,变更后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新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接续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发生费用时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支付。 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 一、工伤赔偿的营养费怎么算 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营养费,只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统筹地区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员工工伤无伤残等级,员工可享受除伤残等级赔偿以外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支付部分是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后一次性结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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