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己带工具干活属于承揽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且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 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 3、提供劳务一方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提供劳力不一定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提供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专业性的工作,单纯的提供劳力可能属于劳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具有专业的技术能力,所以提供劳动力的行为不一定为承揽关系,如果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承揽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