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加工中委托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义务 |
释义 |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一、承揽人法定义务 (一)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四)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五)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六)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七)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八)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九)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有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5.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三、什么是承揽人与定作人 承揽人,又称“承揽方”。是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其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 (1)按约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工作; (3)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4)接受定作人接约进行的合理监督; (5)对加工定作物交付前发生的意外灭失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的义务。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4、支付报酬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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