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当行为,评标结果可能被操纵,导致公平竞争受到破坏。相关法律规定,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干预评标结果。如果招标单位存在不当行为,相关方可以通过申诉或诉讼等方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不正当手段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招标、中标结果。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依法依规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审结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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