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释义 | 城市低保标准 每人每月最低766元。石家庄市城市低保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提高到最低为每人每月766元(919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400元。 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提高到最低为每人每年576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42元。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6元,补差标准为平均每月不低于4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76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42元。新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是市委、市政府落实脱贫攻坚战略,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兜底保障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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