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释义 | 1.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最低766元。石家庄市城市低保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提高到最低为每人每月766元(919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400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提高到最低为每人每年576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42元。 一、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迅速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二要应保尽保,提高补助水平。按照新标准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提标后补助水平相应提高。 三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全面落实“阳光低保”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申报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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