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
释义 | (一)货币安置 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留地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文件的规定,按6%的比例预留被征收土地,作为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三产业建设用地。 (三)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四)住宅安置 对因征地需拆迁的被征地农民住宅,市政府将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农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因征地被拆迁的农民住宅。 对于征地的补偿费用根据国家机关统一规定,土地的不同用途及征用使用类型都会对征地补偿款的多少产生影响。但是不论如何,政府对于土地的征用都应当合理合法,不能损害人民的权利与财产。 一、土地出让金的适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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