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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人在天津怎样办理居住证
释义
    一、申请条件
    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天津市办理实施细则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人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三、办理流程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照相点采集居住证用照片,凭数码照片认证回执和申领材料到受理单位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
    (二)受理单位对申领材料当场核对。材料齐全的,打印《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2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受委托人代为申领居住证。代为申领居住证的,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五)居住地址变更和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居住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受理机关领取。
    法律依据
    依据津政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操作。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规范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居住证是来津公民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负责承办居住证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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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