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在开庭时候,与一般庭审程序一样,首先法官会进行核对当事人身份,然后有原告陈述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接着对于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此时,法官可能会问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与证据相关的问题,如有此方面的事实与证据,结合自己的诉讼目的以及希望在诉讼中达到的结果,如实回答。接着法官也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等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