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证: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2、土地利用处窗口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6、申请单位凭《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决定书》。7、用地单位凭《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