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协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将车辆贬值计入财产损失范围内。 维修的时候必须要去4S店用原厂配件进行维修,这一点不管保险公司和对方怎么忽悠都不要妥协。因为这样一来更加可靠,二来在4s店维修能够尽量减少车辆的贬值损失。 至于贬值的这部分费用,建议去找对方先协商,只有协商不成的再付诸于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可知,对于营运车辆,所谓的“误工费”(停运损失)是被支持的;合理的交通费(默认为公共交通费用与打车之间费用的协商价)也是被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