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 |
释义 |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担保条款 所谓劳动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在缔结劳动合同之前或者缔结劳动合同时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果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特定的违约或者解约情形,则该金钱或者财产不予退还的合同条款。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实质上代表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担保合同,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劳动者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往往不得不作出让步,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实质上并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是出于强势地位的,因此就会借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与劳动者约定担保条款,这样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我国法律是禁止做出这样约定的。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该内容由 李媛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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