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或超出法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属于不及时发放工资的行为,得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