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
释义 |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申请人的信用良 好,没有任何逾期的行为2、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 款在一年及以上、在当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3、转贷业务需要转贷至接受原住房贷款人的借款人 或配偶的申请、申请人要向银行确定购房贷款还 没有结清,然后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银 行同意的话,就能办理接下来业务。 一、第二次提取租房公积金贷款吗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如下: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综上所述,能够满足以上条件就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南京公积金贷款50万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50万条件: 1、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贷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贷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贷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6、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员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员工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员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 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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