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字路口两车相撞,为啥左车全责? |
释义 | 1、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车辆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而钱女士作为左方车辆,理应让右方车辆先行。 2、对于十字路口,车辆行驶问题: (1)盲区一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后方直行车辆让前方转弯车辆先行。 案例:2月28日早上7时30分,程某驾车沿西彭镇白彭路行驶至帽合路口时,与前方正在转弯的朱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擦挂。据九龙坡交巡警西彭大队民警现场勘定,程某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需承担共计6242元的费用。 剖析:该事故当事人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2)盲区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车辆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 案例:5月4日上午10时50分,刘某驾驶轻型货车由精信物流市场沿创新大道往格力厂方向行驶,至创新大道接科技路路口时,与右侧直行的叶女士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剖析: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情况下,应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3)盲区三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案例:2月16日15时35分,蒋某驾驶的电瓶自行车,在九龙坡区铝城西路四方家园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准备右转弯的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 剖析:黄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4)盲区四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应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案例:4月14日21时40分,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驶入西彭镇森迪大道转盘内路段处时,与正在该转盘内行驶的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擦挂。 剖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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