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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释义
    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3、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审查期限:30日以内,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处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被告人系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原审理法院也可受理申请;
    2、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4、审理。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终止审理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6、不服没收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对没收财产的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检察院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内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没收程序主要针对的刑事案件,并且是重大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书写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批准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会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并下达相应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第六条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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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