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
释义 |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一)汇总纳税的背景 1.汇总纳税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集团纳税制度的经验。 2.集团纳税制度,是指允许具有共同控制性质的多个独立纳税人合并纳税。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为了征集团企业的税,全国各地那么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检查各自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而且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经常有内部业务往来、资产调拨等等,各地的税务机关还要进行税务协查,导致税收征管成本非常高。从纳税人角度来说,各分支机构为了配合当地税务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税收遵从的成本也很高。 3.汇总纳税后,对税务机关来说,主要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进行重点管理就行了,可以减少各地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的数量,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就行了,总机构上报的税务资料比较齐全,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对企业集团来说,也大大降低了税收遵从成本,有利于集团整体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 4.我们国家汇总纳税现在还只是试点,目前主要适用于总分机构之间,比如航空运输、邮政业、铁路运输这几个行业,由于这几个行业都是垂直管理、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比较多,所以,先试点。等试点积累经验后,会逐步扩大总分机构范围,也会逐步扩大到母子公司构成的集团一起汇总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适用范围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基本思路 1.分支机构: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预缴增值税,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总机构汇总(季度):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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