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中人保投保额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保险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且该保额的具体标准,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依据,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1、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符合承保要求:如果投保人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时候不真实,后期保险人发现该被保险人的年龄根本就不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针对这种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这也存在两种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不真实,少交保费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且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除此之外,也可以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和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个人认为本条规定与《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相似。 3、年龄不真实,多交保费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将多收取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后果 保险业务员代签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于缴费与退保的手续,应由投保人签字;对于理赔及保险金领取的手续,应由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签字办理,不得代签。如果因为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导致理赔失败,那么,后果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业务员自行承担,到时候肯定会产生纠纷。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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