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犯罪团伙的惩罚措施 |
释义 | 盗窃治安团伙的处罚和盗窃罪的证据要求是本文的主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团伙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作用进行处罚。盗窃罪的证据包括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和情节证据等。这些证据可以确立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如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此外,还需考虑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情节证据和损失证据。 法律分析 一、盗窃治安处罚团伙如何处罚 1.团伙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2.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罪要有什么证据 盗窃罪的证据认定,应当从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 结语 针对盗窃治安处罚团伙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团伙,可以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盗窃罪的证据认定应从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和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包括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物证、痕迹检验报告、失窃陈述等。根据案件情况,还应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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