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合要求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4、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5、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