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
释义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钟某某既是该树木的所有人又是管理人。 一、林木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林木具有美化环境和遮阳避雨的价值,但其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却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当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后,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从而弥补受损害的权利,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核心问题。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推翻该过错之推定,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林木致害责任中,即林木致害后,法律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木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理由在于,林木倾倒、折断主要是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所致,如未及时砍伐已经枯死的树木或已经折断的树枝、未及时采摘已经成熟的果实等,这些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显见的。依据林木倾倒、枝干折断、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事实,即可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对于受害人来讲,林木折断致其损害,属飞来横祸,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维护和管理上的过错过于严苛,其受损害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救济。 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里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其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后,通常就不会造成他人的损害。 二、林木折断在民法典中的依据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