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加装电梯政策 |
释义 |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为了更进一步的完善我国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区的生活水平,方便居民的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结合实际,现有的住宅建筑增设电梯问题,制定以下规定: 1、区域需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与消防等方面相关安全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意见的相关要求来增设电梯。 2、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1)房地产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增设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 (3)社会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7、各级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9、房地产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10、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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