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建房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集体土地自建房贷款政策如下:购买、建造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需要满足条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龄在20年以内、抵押房屋需增加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在建房需要先留置建房审批资料并在取得权证后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建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并办理贷款的房屋受限购政策。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自建房贷款现在已经可以办理了。贷款政策如下: 一、购买、建造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龄在20年(含)以内,结构为非木结构或砖木结构。 (二)以所购、建房屋作抵押的,增加第三方信用担保,贷款保证人必须有乐清市户籍且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超过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间。 (三)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建房,以第三方住房抵押申请贷款,抵押房屋的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申请贷款时必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留置建房审批资料及权属证明材料,并承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1个月内办理抵押登记,增加第三方担保。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项目的在建房(期房)不能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待所建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房屋价值的5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且不享受附加额度政策。在业务系统设定的贷款期限内,尽可能缩短还款期限。 (五)抵押人根据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的要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抵押房屋变卖处置后仍有居住之地的承诺书等材料。 二、购、建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所购、建的住房列入限购政策的套数和人均居住面积计算范围。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文件执行。 当然,本文是以温州为例,具体大家应当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 结语 集体土地自建房贷款政策已开放,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房屋需增加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在建房需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房者需了解当地限购政策,并遵循相关法规。详细政策可参考《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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