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别商业贿赂与附赠 |
释义 | 一、商业贿赂与附赠的区别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附赠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地向其提供现金或物品的行为。 主要特征有:赠送的物品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财物,实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促成交易,二者具有相同的属性。且从广义上看,商业贿赂属于附赠范畴中的一种不法行为。 不同之处:性质不同。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附赠不同,它只有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且赠送的物品是非小额广告礼品时,才属于《规定》第八条所禁止的行为,除此以外的附赠是合法的。 对象不同。商业贿赂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它绝对不会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而附赠对象是与经营者发生交易行为的任何人,且同等条件下,对不同的交易对方一视同仁地提供赠品。一般的附赠行为都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目的不同。商业贿赂在主观上有故意的性质,当事人想通过主观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达到客观上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商机的目的。而附赠不同,它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为了通过发放赠送品,达到多售商品的目的。 表现形式不同。商业贿赂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行为人会采取“账外账”或模糊账目性质等暗中手法,或采取看似合法的方式规避法律制裁,一般不容易查出。而附赠是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一般会按交易的数量和价值确定附赠的方式,且随着购买东西的多少,赠品也会有所不同。 后果不同。商业贿赂的最终结果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实施商业贿赂的双方都要受到处罚。而附赠不同,其结果只是促成了商品交易,使实施附赠一方得到了促销回报。 二、商业贿赂行为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商业贿赂社会危害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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