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法是: 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 2、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 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为: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是什么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保管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免费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三、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