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定罪,找不到作案工作的情况下,还可以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