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该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4、违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5、股东会违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违法作出的增资减资等决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