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商标数额多少构成刑事犯罪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涉及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案件应予以立案追诉,具体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以及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根据不同的金额和数量情况,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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