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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释义
    一、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多久下判决书,法律并无强制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了案件审结期限,也就是说在审结期限内,法院一定会下发判决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开庭之后一般是两个月内会出判决书,案件争议大或者影响大的,出判决的时间就会晚一些,当事人可以给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传票上有法官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在进行判决书的下达时,一定是案件已经审理完了。只有对案件审理完了,法院才可以针对情况来下达判决书。所以说在民事案件立案之后开庭,如果没有审理完也是不可以下达判决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北京法院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请问北京法院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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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