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释义
    高坠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进行调查,是否有自杀倾向是调查的重点,像案例中赵某有确认为重疾情况更是列为重点嫌疑对象。但确诊为重疾并不能证明赵某有自杀倾向,更不能证明赵某就是自杀行为。警方的证明并没有把赵某的高坠定性为自杀案件,保险公司的猜疑并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因此以自杀由拒赔显然是不成立的。
    一、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罪吗?
    不是。如果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案例】被告人汪某A与汪某B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B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B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某A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某A。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某A家北门,汪某A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某A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某A家过道屋。汪某A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某A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汪某A的妻子打电话报警。【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某A家过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汪某A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为人构成何罪
    本文认为陈某同时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和诈骗罪,具体解析如下:
    (一)陈某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案中,陈某行贿的对象是某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在基层专门设立的乡镇一级畜牧兽医的管理机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符合对单位行贿罪的客体要件。本案中的“不正当利益”指“申领补贴材料不符合规定但希望能得到补贴”,即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镇兽医站行贿30万元,该兽医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申报并通过本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使其获得财政补贴90万元。
    (二)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明知其养殖场不符合申报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的条件,仍以虚假的合同、发票以及审计报告申请财政补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伪造了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的相关材料,因此构成诈骗罪。
    (三)对陈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陈某以骗取财政补贴为目的,通过行贿畜牧兽医站弄虚作假,其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应认定为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处断,传统观点持“从一重处断论”,但近年来,一些学者也力主“数罪并罚论”,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刑法条文中也未明文规定处罚原则。
    本案中,行贿和诈骗两个行为具有独立性,后一行为侵犯的法益(公私财物所有权)超出了前一行为侵犯的法益(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的效力范围,应实行双重评价。对单位行贿而获取帮助进而虚构事实诈骗的行为,如果只评价诈骗的行为,无疑是对对单位行贿犯罪的放纵。此种情形下实行数罪并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罪刑法定不仅指定罪量刑都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同时也蕴含着对同类性质的行为应依同类处罚原则处断的内涵,否则,刑法分则条文之间难以协调,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罪刑相适应也就无法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得到实现。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3: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