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处进行扣除。也就是说,应分别在工资薪金支付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中,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只能选择在一处扣除。在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纳税人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时才为5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关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预扣预缴纳税所得额计收入-累计减免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1.7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