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感情不和养父杀养子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已与养子断绝收养关系的北京市农民邓寿田,因恐养子对其不利,竟将养子杀害。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邓寿田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邓寿田的养子多次对其辱骂并砸毁家中财物,后双方通过法院判决断绝收养关系。因养子未能如期履行判决搬出邓家,邓寿田唯恐养子会继续对自己产生不利,于2006年6月27日凌晨5时许,趁养子睡觉之机,持铁锺猛击养子头部数下,致养子死亡。邓寿田作案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寿田故意非法剥夺养子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能否断绝母女关系 母女关系是不可以断绝关系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断绝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孝顺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是血亲,不管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不可以随欲断绝,甚至是放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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