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协商和解。在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这种快速简单的争议解决方案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理想方式。二是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即第三方说服、说服、沟通、调和纠纷双方,促进纠纷解决。三是行政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纠纷后,可以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纠纷,具有效率高、速度快、力度强的特点。消费者在决定投诉时,一般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与经营者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投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四是提请仲裁。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作出判决或裁决。仲裁具有程序简单、最终裁决、专家仲裁、成本低、保守秘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的特点。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5、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