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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转公老师应该怎么安置?
释义
    民办学校的老师基本上都是没有编制的,换句话说,就是像私企聘用的人员,随时有失业的风险。而这次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了整顿之后,学校变成了民办学校,那也就意味着,这些没有编制的私立老师,将不能继续在这所学校里教学了。
    一、能否租用划拨土地办学
    根据前文的政策分析,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上是不能以划拨的形式使用土地的,那么其能否租赁其他单位的划拨土地用于办学呢?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划拨土地用于出租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土地使用者为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
    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规定的实质内容在于:划拨土地出租前应转为出让用地,即平常所说的划拨转出让,划拨土地在转为出让用地前不得出租。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在实践中,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同一个举办者举办了数个民办学校,但土地都在同一个学校名下,其他学校租用该学校的土地、校舍进行办学,如该校的土地为划拨土地,则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行政法律风险。根据前述分析,划拨土地不能对外租赁,如学校将划拨土地租赁给举办者举办的其他学校使用,并按市场价格收取费用的,可能被没收租赁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租赁土地的学校因用地方式违规,还可能对该学校进行分类登记事项造成不利影响。
    (二)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如学校将划拨土地及其上建设的校舍免费提供给举办者举办的其他学校使用的,则不符合前述关联交易的公允原则,属于对学校利益的损害。对于学校举办者而言,通过关联交易减损其中某个学校的利益并使其他学校获益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刑事风险。同时,免费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其实质仍是违背了划拨土地管理的初衷,依旧可能被处以罚款。
    二、疫情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疫情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有以下内容:
    1、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2、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
    三、孩子上初中会查父母征信吗
    民办学校可能会查父母的征信。民办学校属于私立学校,当父母的征信有问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子女是会被限制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的,因此这类学校可能会查询父母的征信,然后对于失信的行为进行惩罚。至于公立学校,一般不会查父母征信。
    因此,父母的失信行为可能会影响孩子上学,请每位家长重视自己的征信,不要让孩子受到自己不良征信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44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二十三条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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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