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徐州公积金启封转移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徐州公积金启封转移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限地中收的启封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机构受理、审核 3.材料符合(不符合告知补齐材料重新提交审核) 4.审核通过当场办结 二、徐州公积金启封转移的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徐州公积金启封转移的办理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 6、单位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7、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且要法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徐州公积金启封转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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